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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投资将获九大法律保护和税收减免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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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和促进我国创业投资业的持续发展,改变近年来创业投资发展缓慢的现象,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相关人士表示可望尽快出台《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将从九方面对创业投资企业提供特别法律保护和税收减免优惠。
创业投资业的九个方面的特别法律保护是:一是对创业投资企业进行私募的法律保护;二是"一次承诺,分三年注册",解决实收资本问题;三是解决全额资产对外投资制问题;四是可按特别股权投资;五是公司型创业投资基金可委托法人机构作为其经理;六是可预设管理顾问费用标准;七是规定业绩报酬机制;八是创业投资公司可设有限生存期;九是创业投资企业可望获得贷款;以及税收减免优惠。
创业投资面临发展的瓶颈 创投管理办法出台将获九大法律保护
国家发改委财政金融司副司长郭向军认为,近年来,我国创业投资发展缓慢,目前确实到了亟待政策扶持和法律规范的时候了。他指出,近年来,我国创业投资发展比较慢,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规范,现在的创业投资企业在操作过程中,还存在诸多不够规范的地方。例如,不少企业投资机构是地方政府直接出资建立的,或者是国有企业尤其是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出资设立的,普遍难以建立起国际通行的激励机制和风险约束机制;另一方面,一些风险机构不务正业,打着"创业投资"旗号炒股票,甚至搞私募的证券投资基金。
他说,为尽快建立创业投资政策扶持机制,规范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运作,今年初,国家发改委会同科技部、财政部等有关部门,成立了"创业投资企业管理办法十部委起草小组"。起草小组在各有关方面的支持下,很快草拟出了《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草案。
目前,正在将《办法》第三稿进一步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相信会尽快出台。
国家发改委财政金融司金融处副处长刘健钧博士介绍说,将出台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将从九个方面对创业投资企业提供特别的法律保护。其中包括:对创业投资企业进行私募的法律保护;通过"一次承诺,分三年注册"的解决实收资本制问题;依据公司法第十二条,解决全额资产对外投资制问题;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可按特别股权投资;规定公司型创业投资基金可委托法人机构作为其经理;规定可预设顾问费用标准,以建立成本的约束机制;规定业绩报酬机制;创业投资公司可设有限生存期;创投企业可望获得贷款。以前公司法规定的信贷资金不能适用于股权投资,但国家规定的除外。国家有关方面将根据这一条制定,将使创业投资企业获得贷款。
创投企业将获税收减免的扶持优惠政策
刘健钧博士指出,创投公司现在面临的税赋不公平,主要表现在:股票投资不征资本利得税,但创投需征资本利得税;证券基金按信托型设立不收税,创投基金按公司型设立交公司税,构成双重征税等。目前解决税收问题的时机已经成熟,《中小企业促进法》已经为之提供了法律依据,给予创业投资企业税收鼓励已经具有可行性。他介绍说,即将出台的《管理办法》将对创投企业的政策扶持取向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在税收方面,依据《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对创投企业税收减免。目前,这一点已经在各部委达成基本共识。其次是在金融方面,将设立政策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通过参股和提供融资担保的方式,支持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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