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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合伙企业法》修订完善,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表决通过,并将于明年6月1日起施行。《合伙企业法》分为总则,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企业解散、清算,法律责任,附则6章,共109条。
国内外经验表明,吸引民间投资、鼓励技术创新的有效方式之一是创业风险投资。创业风险投资常用的组织形式是有限合伙。当今美国创业风险投资业发展迅速,相当多的投资用于创新、孵化企业,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得益于合伙企业制度。由于原有《合伙企业法》未规定有限合伙,而且有的条文对有限合伙形成直接限制,使我国创业风险投资难以采用这一制度。创新型国家必须有以企业为主体的创业风险投资,没有创业风险投资,创新型国家是不可能实现的,因为创新是有风险的,创新的成果只有通过创业风险投资才能实现。同时,在专业知识和专业技术服务领域,国际上有很多著名的会计师事务所等都是采取合伙形式,而在国内这样的品牌还没有形成,相关的服务都是聘请国际上著名品牌的事务所来提供的,这使得很多利益都被国外的公司分割了。
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增加和完善了合伙企业的组织形式,扩大了合伙企业的主体范围,明确了合伙企业所得税缴纳办法,简化了合伙企业登记和清算手续。这将更有利于推动创业风险投资的发展,创业风险投资在今后几年随着法律法规的完善将会发展得越来越快。同时,对于鼓励自主创新,加强技术与资本相结合,推动专业服务机构做大做强也将起到更加积极的促进作用。并对化解合伙企业风险,完善合伙企业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今年,《合伙企业法》经过3次审议,其中三项内容的修订,即增加有限合伙制度、增加有限责任合伙制度、明确法人可以参与合伙,对发展创业风险投资和专业机构,促进法人、国有企业乃至上市公司进行投资有积极意义。新增的“有限合伙企业”一个章节,这也是新的《合伙企业法》的重大创新之一,其目的是鼓励创业风险投资事业发展。
根据我国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需要,为鼓励推动创业风险投资事业发展,增加了“有限合伙的特殊规定”一章,主要规定了有限合伙人的权利与义务,有限合伙的事务执行以及有限合伙不同于普通合伙的特殊规定等内容。新的《合伙企业法》中指出,有限合伙企业应由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共同组成合伙,其中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明确了有限责任合伙的每个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的还是无限责任。但这个无限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由于本人的过错所导致的损失承担的无限责任。适时增加有限合伙制度主要是为了适应风险投资发展的需要。它可以使有资金而无暇管理和有管理才能而缺乏资金的人结合起来。比如上市公司是不能进行需要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的,有限合伙的出现,就为它们找到了一个极好的风险相对锁定而收益相对较高的资金使用方式。再如一些大的国有企业,有一些自己不擅长的专业领域想要找一些有特定优势的小企业合作就可以通过这一形式实现。
其中“特殊普通合伙”制度是专业服务机构,它解决了一个重要问题,即当某个或者几个合伙人因为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债务时,这些责任人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其他没有责任的合伙人仅以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为限来承担责任。这样有助于这些采取合伙制度的专业服务机构不断地扩大规模。
为维护公共利益,除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外,修订草案增加了公益性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但仍可成为有限合伙人。其财产不应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同时,为防止合伙人故意不分配企业利润而逃避纳税义务,修订草案规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这样,企业所得无论是否向合伙人分配,合伙人都得纳税。为避免有限合伙形式沦为非法集资的工具,对合伙人数也做了限制,应保持在2人到50人之间。
创业风险投资是一种股权投资形式,是吸引社会投资,鼓励自主创新、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有效方式。在国外,风险投资常用的组织形式大都采用有限合伙制度,将专业的投资管理人与只愿意出钱并承担有限责任的投资者较好地结合,且让管理人承担普通合伙人的无限责任,还可降低管理风险。因此,适时出台合伙企业法,不仅对于推动中国传统产业的合伙经营模式有积极的作用,而且对推动高科技产业和现代服务业有促进作用。新的《合伙企业法》为以发展高新技术为主的小企业带来了希望,他们可以通过积极引入风险投资的形式来壮大自身的发展,同时,一些资金实力雄厚的企业,包括上市公司也可以通过找准合作伙伴获取收益。这种投资形式可以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研发和资金融通,特别有利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快速成长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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