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保险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
科技部研究中心创业投资研究所 邵学清

   按:科技保险作为保险的一大类型,是金融与科技改革过程中相结合的产物,属于科技金融改革的范畴,目前在我回从概念的提出到深入的理论研究,及实际中的运作,还都处在积极的探索之中,值得可喜的是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科技金融、科技保险这些创新概念不但早已被人们所认识,而且已经进入多点突破的待发状态。除文章中例举的尝试之外,2008年四川省内江市鑫泰机床有限公司以技术利作抵押,也获得银行贷款150万元,这些都是科技金融体系改革创新上的点的突破。但是要想取得质的提升,必须要有更多的点的突破。目前全国各省市的各级政府对获得中请专利的专利持有人都有一定额度的资金补助(当然这种助补还不是金融体系改单的范畴),作为政府部门与金融部门能事将这种资助转变成(或另外拿出一部分资金)直接用于支持与引专利技术的开发——为专利技术实际应用开发购买保险,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在应用、开发专利技术中的抗风险能力,不但是众多科技型中小企业所期盼的,也是我国金融体制改革所必须迈出的一步。蝙者认为,邵学清的这篇报告,对科技保险的概念、特点等做了比较透彻的剖析,同时,通过大量的数据和例证论述了科技保险在我国自主创新战略实施过程中的必要性,并从我国的政策环境、国内外相关经验、我国保险业的发展态势、企业对科技保险的需求热情等方面说明在我国推动科技保险工作已具备了比较充分的条件。最后,报告比较客观地蛤出了几点相关政策建议,为推动我国科技金融体制的改革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固此,很值得大家一读。)
    保险起源于14世纪的意大利,在随后的几百年里,世界各国的保险业都得到了不同程度的发展,并在服务于经济建设、社会稳定等方面做出了重大贡献。随着科技的突飞猛进,风险也越来越让人无法预估,这赋予现代保险业以新的使命。在美国、西欧等发达国家,保险已以各种形式为科技的发展遮风挡雨。我国高科技之路尚属起步阶段,众多高科技企业抵御意外事件的能力相对较弱,因此,给高科技上保险愈显迫切。本文从科技保险的内涵出发,结合国内外的经验与数据,剖析了在我国开展科技保险业务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具有重要政策价值。
    一、科技保险的内涵与特点
    保险是一种金融工具,它基于大数定律,能将所有单个的风险归入一个风险池,通过对预期损失的估计,收取一定的保费,一旦事故发生,交纳的保费可以用来补偿,真正做到“一方有难,八方支援”。而且,为获得更多的收益,保险公司通过存款、购买证券,股票等方式来投资余额资金,这样扩大了资本市场的融资功能。另外,通过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改善和重塑保险行业信用体系等方式,保险能促进社会的和谐。因此,保险具有三大基本功能: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科技保险是保险的一大类别,但又不同于普通的具体的保险险种。
    科技企业或研发机构在研发、生产、销售或者其他的经营管理活动中,由于研发人员变动、经费不足、管理失误,或者技术变迁、市场变化等原因,会面临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研发中断、民事赔偿等各种各样的风险,科技保险就是针对这些风险设计的一系列保险产品。换而言之,科技保险是指为了规避在研究开发、科技成果转化、科技产品推广等过程中,由于内部能力的局限和诸多不确定外部因素的影响,而导致科技活动失败、中止,达不到预期目标的风险而设置的保险。
    科技活动的成功与否受诸多因素的影响,其风险的测度存在一定的困难,这决定了科技保险不像一般的商业保险一样,能比较清晰地预估标的的损失概率以及具体的损失额度等(尽管有难度,但也可以通过估算、调整、替代等方式来解决这些问题)。另外,科技创新活动涉及的各个环节中都存在诸多不确定因素,而且需要很大的投入才能取得成功,因此具有很高的风险。这就是科技保险的两个主要的特点:复杂性和高风险性。
    正因为科技保险存在以上两个主要特点,科技保险业务的开展存在很多的困难,一方面,保险公司惧怕高额、高频率的赔偿,不愿承保高风险的标的;另一方面,科技保险的侏费高于一般的商业险种,高科技投保人不愿意承受。因此,到目前为止,科技保险并未像其他寿险、财产险那么成热,即使在发达的北美和西欧,也只有相关的专利保险、技工保险、I程保险等险种,远远不能满足创新创业活动应有的保障需求。尽管如此,我国可以发挥制度的优势,通过政府的支持,尝试政策性保险的模式,来实现保险为科技发展服务的目标。
    二、我国自主创新战略的顺利实施需要科技保险的大力支撑
    自主创新虽已被我国政府提至战略高度,但当前我国科技投入强度和结构仍尚难适应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要求。科技保险的设立,将是科技界、保险界在保险理念、保险技术、保险产品等方面支持国家战略实施的重大创新。
    1.目前风险规避方式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不难理解,相比于其他保险公司承接的风险,科技风险更复杂、更多变。人们常说,高风险,高收益,但一旦发生事故,即便遭受的直接损失得到补偿,失去的市场机会和客户资源也是很难重新获得的。有统计资料表明,对于高科技企业,火灾发生之后,30%的企业将无法恢复开业,30%的企业在3年内将无法继续生存而退出市场。美同Gartner Group公司在2000年11月以北美1375个IT专家为对象,做了问卷调查。结果显示,IT项目中有40%失败,这些项目的平均成本每年花费100万美元。又如,我国许继集团在研发大功率静态无功补偿设备时,每次实验失败,公司都要损失价值20多万元的器件和材料,因此,对科技活动中的风险进行防范尤为重要。
    在从事创新创业活动中,规避风险的方式有很多。在研发阶段,研发机构和科技企业可以通过申请财政的资助、补贴、担保等来提高自己的创新信心与实力;在产业化阶段,企业利用对技术成果高回报率的期望来吸引创业风险投资;在规模化生产、扩大市场阶段,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另外,在这些过程中,科技企业还通过技术联盟、产学研合作、产业联盟、商业银行融资、合伙经营、技术入股等方式来避免风险、转移风险、分散风险,从而提高创新创业的成功率。
    尽管这些方式给创新创业活动带来了一定的支撑,也常为科技企业所采用,但它们规避风险的能力毕竟有限。在研发的初期,政府尽力出资支持,但支持面毕竟有限,如国家创新基金支持的项目,从1999年到2004年年底,总共才有2000多个,收益的研发机构和企业非常有限。另外,无论是其他合伙的企业、个人,给予贷款的银行,提供创业风险资本的科技服务机构,还是一般的股民,都是以盈利为根本目的。也就是说,在预期收益还很模糊时,银行不会为了微薄的利息而冒拥有更多不良资产的风险,创业风险投资机构也不会把资金投进几乎没有可能退出的项目中,银行、创业风险投资机构等承接、分担的是投机性风险。据2005年的统计,我国的高新技术企业有43249家,而接受创业风险投资的高新技术开发项目只有2453。也就是说,平均只有约5%左右的高新技术企业能争取到创业风险投资。而技术联盟、产学研合作、产业联盟等形式尽管能分担风险,但毕竟也是小范围的,而且,在这些合作中,事故一旦发生,并没有预设补救措施。
    如果推出科技保险,局面则会大大改善。无论在研发阶段,还是在产业化、市场推广等阶段,都可以设计比较合适的险种来为创新创业活动分担风险,如关键研发设备保险、关键研发人员健康险、研发中止险、研发产品责任险、专利险、技术交易险等。也就是说,科技保险可以涵盖科技活动的几个主要环节。而且,在保险人设计的险种框架内,投保人是公平的,人人可以选择,而且越多越好,这是其他分担风险的方式无法做到的。
    2.保险的基本功能决定科技保险将在自主创新战略实施中大有作为
    首先,自主创新能力的提升并不只是科技问题,而是复杂的社会经济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保险作为现代金融和服务业的重要力量,其提供保险保障、分散化解风险的作用,将会有效地激励企业的研发活动,促进自主创新能力的提升,为科技发展注入新的活力。而且,保险业的发展可以优化创新的外部环境。良好的保险市场是衡量一个国家和地区投资环境的重要标志。科技保险的启动和推广,必将在很大程度上化解创新创业者的后顾之忧,从而将更多的国内外创新资源被吸引到我国的创新活动中来。
    其次,保险公司会最大限度地防范科技保险给自己带来的风险。在传统保险务中,通常保险偏重事件发生后的补救,但从补救到重新恢复生产,需要较长的时间。而研发机构、科技企业所面对的技术与市场变化快、发展的连续性不容间断的特征,使得科技保险更加偏重事件前的预防。在承保时,保险公司必将对科技风险进行全面评估:在出售保单后,为避免损失发生,保险公司仍将对科技创新活动进行跟踪、监督,并提出合理的建议。因而,在承保的前前后后,保险公司将成为科技企业的利益共同体,这样将促使科技企业不断规范创新活动,提高创新活动的成功。
    另外,与科技有关的活动有没有投保,在事故发生之后情况截然不同。例如,在美国,知识产权侵权诉讼的费用非常昂贵,通常情况下,进行知识产权侵权诉讼所支付的诉讼费用和律师费至少要40万美元左右,有的高达几百万甚至上千万美元。对于那些经济能力有限的中小公司而言,遭遇知识产权诉讼无异于灭顶之灾。为此,位于路易维尔和肯塔基的知识产权保险服务公司推出了知识产权执行保险单,作为消除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保险。该保险公司提供的保单给付限额是被保险人所支付的诉讼费用的75%以及因侵权人破产:被保险人无法得到完全赔偿所遭受损失的75%。一般而言,投保3000美元左右的知识产权保险费,可以获得50万美元陪付额。
    总之,科技保险的引入,将化解研发机构的风险,有利于研发机构研发活动的延续;将避免大量的科技企业陷入困境,有利于科技企业之间的均衡发展;将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繁荣,有利于降低全社会的失业率。
    3.科技保险将有效促进保险资金与创新的融合
    长期以来,金融业为科技的发展提供了强大的动力,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银行业就突破了“禁区”,开办了科技开发贷款业务;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各地先后发展高新技术开发区,各家商业银行扩大了对高科技产业的贷款范围,增加中长期贷款,不断改进对其金融服务。科技保险具有保险的基本功能,能分担风险,能为科技发展提供余额资金,因而是科技与金融相结合的最新途径,必将成为新时期金融体制创新的成功典范。
    科技保险业务的开展,将大大加强保险界与科技界的沟通与联系,从而有效促进保险资金与创新的融合。根据有关资料显示,在我国已经转化的科技成果中,成果转化的资金主要靠自筹,自筹资金占56%,国家科技计划贷款占26.8%,保险资金的比重几乎可以忽略。而在国外,保险资金在科技活动中得到了广泛运用,占创业风险投资基金的比重约15%。截至2006年9月末,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余额达16422亿元,其中银行存款5543亿元(数据摘自中国保监会主席吴定富在《金融时报)头版发表的署名文章)。如果将这笔资金吸引到科技活动中去,将大大推动我国科技事业的发展。
    三、我国已具备了开展科技保险业务的基本条件
    科技保险是一种商品,其开发、推广需要充分的基础性条件和良好的市场氛围。经过近30年的改革开放,我国在政治环境、经济基础、科技水平、保险能力方面都有了大幅度提升,这为科技保险业务的开展提供了历史性机遇。
    1.我国科技保险的政策环境已初步形成
    近年,我国政府对科技创新给予?越来越多的关注,井围绕自主创新这一战略目标出台了许多政策和保障措施,并对保险提出了新的要求。比如,2006年2月发布的《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中提出,要“鼓励保险公司加大产品和服务创新力度,为科技创新提供全面的风险保障”。2006年6月国务院出台了(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也明确提出,要“发展航空航天、生物医药等高科技保险,为自主创新提供风险保障”。为落实这些政策,各地方政府也相继开展了科技保险政策的研讨,科技保险迎来了最佳的发展时期。
    2.我国日益成熟的保险业具备了承担高风险的能力
    我国保险业作为金融行业中开放最早、开放力度最大,开放过渡期最短的行业,正呈现出快速、健康、持续发展的新局面。经过几十年的发展,我国保险业取得了骄人的成绩,已成为国民经济中增长最快的行业之一,
    2005保险业总资产达到了1.8万亿元,全国年保费收入已近5000亿元(数据来自中国保监会网站)。
    近几年来,按照“优势互补、合作共赢、和谐发展”的原则,我国保险业引入一批国际著名的金融保险机构作为战略投资者,在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风险管控和引进先进技术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如进入《财富)杂志世界500强的46家保险公司中,已有27家在我国设立分支机构.至2005年,全国已有保险机构100家,初步形成了国有控股(集团)公司、股份制公司,政策性公司、专业性公司、外资保险公司等多种组织形式、多种所有制成份并存,公平竞争、共同发展的市场格局。
    3.国内外的相关尝试可为我国的科技保险业务开展提供经验
    尽管科技保险一直没有像其他商业保险一样得到全面的发展,但在一些发达国家,相关的险种却已出现多年。例如,美国丘博保险公司、美国美亚保险公司、波兰Aon保险公司和MAI中东欧保险公司等著名跨国保险公司凭借自身技术、资本、经验等方面的优势,针对特殊风险设置了一些相关领域的保险解决方案,但是一般分散在行业保险、项目保险、责任保险、财产保险、工程保险等组合险种中。例如,针对生命科学公司所面临的风险,美国丘博保险公司提供了一个完整的解决方案,该方案运用财产和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产品组合方式,来帮助公司在面临金融风险或诉讼风险时提供损失保底,具体包括财产和营业收入保险、一般责任保险、失误与过错保险等。另外,在美国,专利保险也已成为企业科技创新的护身符,如早在1973年,专利侵权责任就首次纳入了侏单的承侏范围。
    我国有关科技保险的尝试也有不少,如在武汉技术市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湖北省分公司科技保险总代理对无论外地或本地的所有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合同进行全额的技术保险;2004年7月30日,中国信保与商务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利用出口信用保险实施科技兴贸战略的通知》,对出口产品列入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在承保程序、限额审批、理赔速度和费率灵活性等方面提供支持。
    尽管以上提到的险种推广的范围有限,承保的时间不是很长,但对它们的研究、探索、实践能为我国科技保险的险种设计、运作模式设计等提供极具价值的经验。
    4.科技企业对科技保险的热情日渐高涨
    近年,有关科技保险的话题在国内日益增多,科技保险之所以越来越为人们所关注,是科技活动风险的内在规律和保险的基本功能所决定的。
    首先,科技企业对保险提出了新的要求。以前,一般的保险,如企财险、车险等一直都是它们的主要选择,但随着创新活动的增多、创新成果地位的日益突出,科技企业越来越希望有针对性的保险出现,这些保险能为它们的研发、技术交易,产业化提供全方位的保障。其次,科技保险的相关尝试让某些企业已经尝到了甜头,如在1999年首届高交会上,保险公司为香港万和国际(中国)有限公司和深圳万和制药有限公司就“复合氨基酸微丸胶囊”的全套生产技术转让合同,开出了我国第一张技术成果转让责任保险的保单。随后不久,该项技术转让宣布成功并顺利投产。随后,在每年的高交会以及闭会期间的延续交易中,保险都成了一种必需。
    另外,我国科技企业经济实力的增强。提高了保费的支付能力,以及投保科技保险能促使企业与保险公司共同防范事故的发生,提出合理化建议或主动采取措施,“防患于未然”,这些都使科技企业增强了对科技保险的热情。
    四、政策建议
    尽管科技保险的启动还有许多的事情要做,在推广的过程中必将遇到诸多的困难,但就像农业保险一样,经过多年的探索与实践以后,已从当初的规模小、经营波动频繁到目前的健康、稳步地推进,我们依然对科技保险充满期待。为此,特提出几点政策建议。
    1.建立科技保险推动工作的多方协调机制
    科技活动的展开、科技事业的推动涉及创新创业的各个主体,同时也与提供良好环境的各级政府、各中介机构息息相关。同样,科技保险的开发、实施也涉及各方利益。因此,必须在科技部、保监会、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国家发改委以及地方政府、科技企业之间建立良好的合作机制。
    2.组建全方位的科技保险攻关小组
    由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科技保险决不是一个简单的保险领域,它与普通的商业保险,如人寿保险、财产保险等,既有形式上的相似之处,同时也存在内在规律上的差异。它需要科技、保险、金融、外贸等宏观政策方面的知识,因此,在设计科技保险时,必须成立一个由高校、研究机构、保险机构、科技机构、市场中介机构等共同组建的科技保险攻关小组。
    3.加强适合我国创新活动规律的科技保险险种、模式的设计
    一项开拓性的事业在付诸实践之前,理论上的研究必须走在前面,但我国科技保险在理论上的研究还几平一片空白。科技风险种类繁多,要将其设计成能购买的产品,必须潜心研究,研究科技保险险种、风险的测度、价格的确定、索赔的方式、运作的模式。在发达国家,保险的深度和广度都遥遥领先于我国,在保险的经营上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尽管其科技保险还不算成熟,但在有关知识产权等方面的保险做出了比较有效的探索,因此,必须加快国外科技保险模式的研究,将其成功之处为我所用。另外,我国的科技创新活动在各个地区、各个行业中存在很大的差异,因此风险的特征与规律也各有不同,适合我国创新活动的保险险种、模式需要精心设计。
    4.加大科技保险的宣传力度
    科技保险之所以在国内外的发展都相对迟缓,这与其启动难度有很大的关系。各级政府应加强对广大社会公众或科技企业的教育,调动他们参与科技保险的积极性,形成良好的科技保险意识的氛围;要组织培训活动,培养一批懂科技、了解科技保险的专业人才、扩大科技保险在科技界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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