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P/GP无过错离婚突现

   按:如今,从法律和制度设计的角度看,在PE领城,正在发生某上结深层次的改变,如某些投资条款或谈判条件下在发生变化,深刻了解并感知这些变化,对于未来GP的融资及投资都很重要。
    在新兴市场,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E)来说,一方面遇到基金筹集环境的恶劣变化,但同时,也是进行投资的好时机,因为资产变得更便宜。于是,基金经理人(GP)基于筹集资金进行投资的渴望,急于寻找有实力的有限合伙人(LP)出资,在这样的特殊市场背景下,有限合伙人极有可能促使基金的关键条款对自己更有利,既能分享基金管理人的收入现金流,又可以支付比以往更少的管理费。
    之前,一直在谈论,国际投资基金对新兴市场充满热情,那么原因究竟何在?
    原因确实很多。但从法律角度讲,最重要的就是,现在美国和欧洲的公共养老保险金等制度,正在发生一些变化,这些变化使得其在PE投资中也做出一些调整,即在投资组合中,对于新兴市场的部分,比重明显增加,相关数据显示,自从2006年以来,新兴市场的PE投资增长非常快。
    正是在这种背景之下,在新兴市场,涉及到相关条款,LP和GP之间的关系也处于不断变化之中。
    早期的时候,在新兴市场,都是以管理人为核心,条款的设计也比较偏向于管理人。而现在,随着众多机构投资者深入到新兴市场中,使得新兴市场基金量大增,相应地基金的数目也在增长,从而使得LP/GP双方间更加了解,也更加成熟,有限合伙人和管理人之间的关系,以及相关的投资条款,也越来越接近国际的标准。
    比如说,投资条款中分成两部分,一部分是经济条款,一部分是管理条款。涉及到经济条款,比如在管理费和投资收入相抵扣方面,早期时候,GP作为管理人既有管理费,又有其他的投资收入,这些收入要与管理费进行抵扣,最初的新兴市场仅为50%,现在越来越高,已达到80%。
    管理条款,也叫治理条款。比如,现在通常说的无过错离婚,即对管理人的解职。因为一般来说,一只私募股权基金的存续期是10年,但期间,出于种种原因,双方不能绑在一起做业务了,同时,又不希望以上法庭的方式加以解决,于是,在管理条款中就有相关规定,如果发生某些双方认定的变化,不再合作,那么就需要这个无过错离婚条款。事实证明,在解职管理人时,绝大多数投资人都愿意选择无过错离婚这一方式。实际上,述条款在西方基金中用的比较多,是一种普遍现象,但在新兴市场里用的很少。而在当金融危机的大背景下,在新兴市场,这些新的投资条款及谈判条件也开始被运用了。
    就像我们现在看到的,由于控制权发生的一些变化,使得投资人对私募股权基金有很多的担心,于是投资人开始寻找法律条款方面有什么变化,有什么办法可以保护投资人的利益。因为最初投资时是基于一个团队的能力与信任。如今,在管理人的控制权发生变化的时候,比如在控制权、关键人物等关键条款方面,可能会因目前市场环境的巨大变化,导致无法实现预期收益,或投资者的资金无法撤回等。也就是说,之前投资人所依赖的基本面发生了变化,这种变化,对于未来投资人与管理人间的关系将发生重大调整,包括实施无过错离婚等。未来,在新兴市场,这方面的法律条款和谈判会发生很多。
    另一方面,由于市场面资金量的紧缺,实际上又是一个很好的投资机会,管理人筹集资金的需求比较旺盛。这时,作为投资人,如果要投入资金,在与管理人谈判时,会有一些非常有利的条款,尤其是加入一些新的条款变化,可以得到不少的保护,比如,投资者可在尽职调查和持续监督方面获得更有利的谈判地位,争取更有利的条款保护。这些,目前还不明显,但肯定会对未来PE趋势大有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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